湖北省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对不符合注册或备案条件不予注册或备案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或备案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执业单位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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